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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释义(私闯民宅110怎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释义(私闯民宅110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5-05-07 15:45:0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以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防护装置的;(四)沿道路大声喧哗、放烟火、敲锣打鼓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该条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要受到处罚;第二项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号牌的也要受到处罚;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放烟火、敲锣打鼓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示标识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器材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管理制度的;

(七)未执行公安机关通知要求的。

该条规定的释义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示标识、未设置、使用消防器材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器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实行管理制度等。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不执行公安机关通知要求,也可以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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