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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议细则(rcep协议官网)

rcep协议细则(rcep协议官网)

更新时间:2025-05-23 21:09:16

rcep协议细则

从目录来看,第九章——自然人移动章节共有九个条目。分别是(1)定义(2)适用范围(3)配偶与被扶养人(4)短期入境许可(5)附件IV(有关自然人短期入境的特定管理表以下简称附件IV)(6)申请处理(7)透明性(8)合作(9)争端解决。

这里首先指出了自然人过境政策的主体范围,限定在了【短期商务访问】和【企业内部调动】两大主要人群。当然还有其他详细的分类,这里因为各国具体移民政策和精神的区别,额外列出了一个附件表格用来汇总15个国家在商务访问类型上的分类和政策,这便是附件IV,全称是【有关自然人短期入境的特定管理表】英文[ Annex IV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正如其名字,附件IV并不是在正文,而是作为整个协定的附件出现在最后。

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15个国家的分类政策大体结构比较相似,但是在附件IV中的具体内容却千差万别。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类型外,包括第三条【配偶与被扶养人】部分在内,各国的内容几乎不一致。后面会引用日本外务省发布的日本版政策,来以小见大,作为参考。

作为基础性条件,第四条【短期入境许可】介绍了国际通行的签证颁发原则,包括条件满足即可办理,条件不足即不可办理,手续费设置适当,资格审查无豁免原则等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协定原文明确提出入境许可的颁发需要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且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被豁免。换句话说就是对申请的强制性规范与审查进行了约束,这也是RCEP协定中关于短期入境的基本条件之一。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协定中【自然人】一词的适用门槛。

另外,协定中对于【短期入境】范畴的解释也值得一提。日文译本使用了【一時的な入国】,而英文原文使用的则是【Temporary Entry】。如果只看这个名词确实容易让人浮想联翩。实际上这是和【永久居留/永続的に居住/Permanent Residence】相对的居留许可类型,这里用美国常用的非移民签证更加合适,而非落地签证或免签证。

其后的第六条到第九条可以认为是发展性原则。

第六条【申请处理】中提到了一些入境许可申办的服务流程。比如协定内国家公民快速办理通道,优化签证签发进度通知,签证电子化。

第七条【透明性】则是RCEP协定中其他章节也普遍出现的条目。但这里提到的重点还是指出入境法规,签证申请清单,移民法规修正案和非法滞留罚则等等信息需要即时发布和公开。

而最后两条主要是对多种情况下各国间移民相关合作方式的介绍,以及拒绝入境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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