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县范围内经营牛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点)生产的牛肉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牛肉和产品。
二、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牛肉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牛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牛产品的单位,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各农贸市场、超市以及牛产品销售商所销售的牛肉和产品必须两证齐全且检验检疫合格。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牛产品上市销售,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肉牛定点屠宰企业要抓紧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肉牛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无害化处理、出场等各环节管理。
五、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牛屠宰管理,严禁私屠滥宰行为,严格按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把屠宰检疫关,确保肉牛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