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30毫克/千克,熏制火腿最高残留量也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对非有意添加、自然生成的亚硝酸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限量一般为3毫克—5毫克/千克,酱腌菜的限量也仅为20毫克/千克。

2012年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30毫克/千克,熏制火腿最高残留量也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对非有意添加、自然生成的亚硝酸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限量一般为3毫克—5毫克/千克,酱腌菜的限量也仅为20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