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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它是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
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
约8:1。姨妈和外甥有直接血缘关系。因为姨妈和外甥的妈妈是亲姐妹,姨妈的外甥又是自己亲姐姐或者亲妹妹的亲儿子,这就是直接血缘关系。
姨妈和外甥的妈妈是同一父母亲所生,从小生活在同一幸福,温暖,和谐,快乐的家庭里,共同享受着爸爸妈妈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