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工程办理结算时,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的通知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
2.
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渝建发[2012]85号)的规定,每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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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工程办理结算时,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的通知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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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渝建发[2012]85号)的规定,每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加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