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将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从而确定个案中国家暴力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等总称为法律责任的过程。这个过程从逻辑的角度而言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律事实是小前提,法律责任(司法裁决)是结论。推理的前提是判断,其中大前提也就是法律规范是既定的,因此,对于司法官而言,判断的对象,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判断,对法律事实的判断的依据就是证据,所以对于事实的判断也可以看做是对证据的判断。接下来,我们按照法的实现的时间顺序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
司法裁判作为判例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裁判主体的权威性、裁判对象的普适性和裁判效力的终局性。判例制度意味着一案的裁判对“本案以外”的其他类似案件产生一定效力,是个案裁判对本案效力的向外延伸。因而,离开裁判的终局性,无从讨论判例或案例的效力问题。作为判例的裁判本身所具有的效力,比如基于正确性和正当性所产生的说服力、基于司法的独立性和终局性所产生的确定力、基于裁判者的人员构成和裁判的形成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等等,不仅影响或决定着该案裁判是否会被后案引证为判例,而且一旦引为判例,将对后案的说服力、确定力和影响力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