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密经济数据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保密原则、需要知道原则、最小必要原则、责任原则等。
保密原则是指对于涉密经济数据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需要知道原则是指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那些需要知道涉密经济数据的人才能够了解这些数据,而其他人则没有权限。
最小必要原则是指只有那些需要了解涉密经济数据的人才能够获得最小的信息,其他人则不能够获得。
责任原则是指对于那些需要知道涉密经济数据的人,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要求他们遵守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同时,对于涉密经济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责任制度,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秘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它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有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