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补贴。以安徽为例:
《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
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根据《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三、认证依据和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