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