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8日第269号令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开重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全面覆盖、网络一体、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执法震慑的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条例共22条,包括:一是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二是规定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三是要求各类水污染源实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四是规定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五是对违规排污行为实施行政执法;六是对水污染损害赔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七是提高水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八是保护水生态环境。
答:重庆水污染防治条例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