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服从管理教育,不准抗拒、阻碍管教人员和武装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二、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大家斗殴、不准在监室内搞娱乐活动.
三、必须老实交代问题,不准隐瞒犯罪事实、不准串通案情、不准互相策划、对抗审讯、审判.
四、必须认真学习,接受改造,不准拉帮结伙、不准散布反动污秽言论、不准抢吃他人食品、不准强占他人财物.
五、必须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准传习作案忮俩,不准教唆他人犯罪,不准欺压凌辱殴打他人.
六、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准损坏看守所设施,不准撕毁公用衣被,不准毁坏公用书报杂志.
七、必须讲究卫生,保持监室整洁,不准乱放衣物、不准乱写乱话.
八、必须相互监督,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破坏活动,应及时报告,不准袒护、包庇.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制裁、责令反省、加戴械具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者,将并案依法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