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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六条红线(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2种)

安全事故六条红线(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2种)

更新时间:2025-07-08 22:38:42

安全事故六条红线

一、灭火救援行动干部必须到场指挥,训练演练干部必须跟班作业;

若违反,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灭火救援、训练演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员;

若违反,现场指挥员先停止履职,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三、进入灾害事故现场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若违反,当事人及其直接隶属的现场指挥干部先停止履职,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开展水域、高空、地下等训练演练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要求防护;

若违反,当事人及其直接隶属的现场指挥干部先停止履职,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驾驶、乘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消防救援队伍公务车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若违反,当事人予以诫勉。

六、新招录人员入职培训期间严禁到一线参加灭火救援行动。

若违反,负责管理指挥的干部予以诫勉;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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