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是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
公共利益的特点:
1、直接相关性
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2、可还原性
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
3、内容的可变性
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失,公共利益的内容会发生变化,这也会让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4、不可穷尽性
即使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两个途径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类型仍然是无法穷尽的。
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则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