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最初的“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后来重新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意味着“1+1”的兼业代理限制取消,但个人代理人仍将作为专职代理。具体处罚没有注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最初的“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后来重新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对保险公司而言,这意味着“1+1”的兼业代理限制取消,但个人代理人仍将作为专职代理。具体处罚没有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