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