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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2025土地管理法全文)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2025土地管理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5-07-19 22:37:42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制定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的调查、统计和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等证书,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土地的开发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养护和保护。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整理、复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弃的工矿用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进行复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种植面积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土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时,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土地管理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用途、面积、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情况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保障土地合法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开发、利用好土地的义务,不得违法占用土地,不得破坏、污染、损毁土地。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划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的用途应当合理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证,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手续。

第十一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进行投诉、举报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经相关部门作出决定,给予警告、记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破坏、污染、损毁土地等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处罚基金,用于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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