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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居民区禁止养殖牲畜相关规定(关于禁养区养殖畜禽的法律文件)

县城居民区禁止养殖牲畜相关规定(关于禁养区养殖畜禽的法律文件)

更新时间:2025-07-20 12:55:44

县城居民区禁止养殖牲畜相关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和公共卫生安全。”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范围内有养殖场、畜牧场等农业生产设施的,拆迁时应当妥善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县城、镇区内养殖畜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县城、镇区内饲养、经营禽畜、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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