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3.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1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3.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