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主要有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内容、目标这几方面的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
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是宏观调控机构、市场规制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民商法是自然人、 法人,皆为私人。
权利(力)范畴不同:经济法权利范畴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公权力依(力)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民商法权利范畴为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等,私权利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也可以放弃或转让。
构成要素不同: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是公法属性,以公职机构为主体,以宏观全局为本位,以社会协调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民商法是典型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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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主要有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内容、目标这几方面的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者联系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两者区别在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2)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者调整方式不同
(1)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的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2)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此,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