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具有不平等性、 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
2、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是宏观调控机构、市场规制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
民商法是自然人、 法人,皆为私人。
3、权利(力)范畴
经济法权利范畴为宏观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公权力依(力)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
民商法权利范畴为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等,私权利可以自行约定、自由行使,也可以放弃或转让。
4、构成要素
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5、法律属性
经济法是公法属性,以公职机构为主体,以宏观全局为本位,以社会协调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民商法是典型私法。以私人为主体,私权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机制的法。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式、法律价值和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