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受方是承接或接受方,产权承受方是产权转让的受让方,也就是购房人。
二、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的产权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受方是承接或接受方,产权承受方是购房人

一、承受方是承接或接受方,产权承受方是产权转让的受让方,也就是购房人。
二、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的产权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受方是承接或接受方,产权承受方是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