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提供生产安全服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