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民生实事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民生反响;
(二)提出意见、建议;
(三)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四)参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专题会、协调会等活动。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后1个月内,县政府分解任务,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监督组,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委室负责人、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为成员。县人大常委会项目监督联系委室加强与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联系,做好监督组活动的协调安排,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监督情况及意见、建议向有关单位反馈,督促做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