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而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
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直接责任人员,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员;二是间接责任人员,即纵容、资助或者指使他人实施妨害执行活动的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且明知这种拒绝履行将造成法院的裁判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的状态,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是指完全性不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的情况,可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