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用文献标识应置于索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
2、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
3、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
4、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