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位条例》,有权颁发学位证书的必须是学位授权单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授予单位),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
既可向本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也可向联合培养学生、主考的自考成考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申请者颁发。非授予单位不能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