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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弃物由哪个部门处理)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弃物由哪个部门处理)

更新时间:2025-02-04 05:42:02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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