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代表人诉讼原则:群体诉讼中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成员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成员自行推选代表人提起诉讼。代表人应当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共同诉讼原则:群体诉讼中的成员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成员自行推选代表人共同提起诉讼。共同诉讼应当遵循共同利益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协商和解原则:群体诉讼中的成员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由代表人进行协商和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原则:群体诉讼中的成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
调解优先原则:在群体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可以优先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把握原则,为处理群体性案件明确大体方向
在处理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的立场与准确适法的观念,对于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及法理进行深入透彻研究,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具体分析,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社会效果,在准确法律定性的前提下来裁量调整稳妥的处理方案,既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法律调整的个案妥当性与权衡合理性,以至影响社会稳定;也要避免曲解适用法律,一味迁就当事人或为了息事宁人而有法不依或错误适法。合理预见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情况,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
(二)提前预防,将群体性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我们不能主动处理纠纷,但司法的社会性则要求我们不应将本职的审判工作与社会实际相脱离,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多与有关单位、部门、企业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共同防范的联动机制,为可能成为群体性案件的纠纷提供法律协助和化解,在法院门外把可能成为群诉案件的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此外,处理同一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预防和排查不稳定因素,对存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威胁恐吓、到处投诉、层层上访等情况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全面协作,大力开拓解决纠纷的渠道
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涉及不同主体不同方面的矛盾,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往往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因此不应单一依靠司法途径解决,还需要加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案件所涉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协调,建立联动的、立体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审理过程中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动员和利用一切有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力量,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将诉讼无法解决的问题纳入协商范围,可以多角度、深层次的挖掘矛盾根源,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