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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规定壁挂炉(壁挂炉属于国家三包吗)

三包法规定壁挂炉(壁挂炉属于国家三包吗)

更新时间:2022-04-02 09:54:08

2020年,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提升消费环境为抓手,紧紧围绕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各类专项行动和消费教育引导等为重点,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3起、建议6起,调解成功率100%,受理咨询80余次;发布消费警示4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1万元(其中先行赔付案件2起,赔付金额0.1万元),诉转案1起,罚款1万元。共办理违反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禁塑、知识产权、商事登记、价格违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38起,罚款5.2万元。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特向广大消费者公布上年度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

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避免上当受害

案列1 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加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迭部县某厨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壁挂炉,在三包期内壁挂炉出现破损将消费者的地板泡坏、卧室门和门套、厨房垭口底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并造成楼下住户厨房顶部漏水,经与营者交涉未果,于2020年1月8日来电投诉。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受理下派,执法人员通过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认真听取双方证词,分析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偿损失13000元整(被水浸泡地板约50平方米,三个卧室门及门套、厨房垭口底部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2.因楼下住户不在本地,与其电话中协商后其要求对本人造成的损失具体事项由春节后协商处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如发现问题商家不予解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列2 网店销售“三无”产品索赔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30日,消费者熊某在迭部县某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了2包牛肉干(价值296元),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于2020年6月7日向省局12315中心投诉,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上级派单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考虑到消费者是外地人,且疫情尚未结束,为避免消费者来回奔波,开通了“网上调解室”,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进行线上调解,并全程记录调解过程,通过两次线上调解,消费者要求即时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888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过程中,要注意查看所购商品的合格证、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等产品质量标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人身、财产受到伤害。

案列3就餐烫伤索赔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日,消费者赛某在接受迭部县某餐饮店服务中,热水壶底座脱落造成大腿烫伤起泡3处,造成行动不便,不能正常上班,于2020年8月3日来电投诉,要求商家赔付合理费用。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受理下派,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查看伤势,再进行实地核查。通过认真听取双方证词,分析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赔付误工费、医疗费共计700元人民币。双方均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伤害。

案列4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某于2019年5月给迭部县某公司预付了天然气接口费2100元人民币(有收据),当时承诺2个月之内接气,直至2020年7月份仍未给消费者接气,经与天然气公司多次交涉后未得到妥善解决,于2020年7月16日投诉至省局12315中心,要求商家履行服务承诺。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上级派单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查,认真听取双方证词,查看证据,分析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诉方对消费者就未能按时接气的原因做了解释并进行了赔礼道歉,承诺于10月30日之前完成接气并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如发现商家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 餐饮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齐某于2020年7月18日在迭部县某茶餐厅接受餐饮服务,点餐后1小时左右未上任何菜品,沟通中商家服务态度恶劣,并将消费者驱赶出店。消费者当即投诉至省局12315中心,要求商家赔礼道歉。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上级派单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对未能及时上菜做了解释。消费者接受道歉表示满意。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如遭遇人格尊严受伤害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6 电信套餐未如期履约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曹某于2020年9月23日致电迭部县某公司客服经理要求将其128/月套餐更换为98元/月套餐,客服经理承诺于10月1日起更换,按98元/月收费。但迟迟未更换,消费者于2020年11月5日投诉至至省局12315中心,要求商家更换套餐。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在接到上级派单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双方证词,查看证据、分析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方同意从2020年12月1日为消费者跟换套餐,并退还60元话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电信服务时要对自己的套餐内容做到确认,不要盲目跟风。

案例7迭部县某水泥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迭部县兴迭西街电尕桥头某店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涉嫌商标侵权水泥5吨,经厂家鉴定结论为侵权该公司商标专用权, 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辨别商品外包装商标标识是否冒充他人注册商标。

案例8迭部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迭部县天健广场西侧的某食品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柜台上销售的虫草青稞酒外包装上的广告用语涉嫌虚假广告,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辨别商品外包装上的广告用语是否涉嫌违法广告。

案例9 迭部县某公司销售无能效标识电磁炉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0日,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艾利普DC220电磁炉、艾利普DT203电磁炉、艾利普DC26L电磁炉、雅乐炉FL-200A电磁炉上无能效标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为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案例10迭部县某火锅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的责改(迭)市监责改〔2020〕17号,整改到期后再次检查时,该店负责人仍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要购物票据,保存相关证据,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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