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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三大陷阱(电视购物常见欺骗手段)

电视购物三大陷阱(电视购物常见欺骗手段)

更新时间:2022-03-09 02:28:33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辉霞 通讯员 周闯

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分析今年一季度全省消保委受理的消费投诉数据时,就新型消费做了个专题小结。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新型商业模式、新业态的发展,社区团购、直播带货、远程购物、电视购物已在慢慢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伴随着消费量的增长,消费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特点,主要存在产品质量无保证、售后服务难解决、虚假宣传问题多。面对这三大消费暗坑,我们消费者如何避免利益受损、怎样有效维权?不妨来听听消保委专家的指导。

质量 两成消费者对平台销售的产品不放心

约20%的消费者对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质量表示不放心,主要表现在:以次充好标注原材料,销售三无产品,农副产品不新鲜、缺斤少两、货不对板等。

湖南省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服务 73.28%的消费者反映平台售后服务差

在社区团购中,售后服务是投诉的重灾区。有73.28%的消费者反映平台售后服务差,平台多以无质量问题、生鲜不能退、退款只能团长操作等各种理由拒绝退款退货,即使承诺退款也迟迟不到账。因主播和平台之间、团长和平台之间的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经常出现双方推诿扯皮的现象,最后买单的依然还是消费者。

湖南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 极限广告词等虚假信息诱导冲动消费

虚假宣传投诉一直伴随着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发展,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主播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二是消费者收到的实物与宣传不符;三是以高仿、假货冒充正品销售;四是一些主播以使用“极限广告词”如“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虚假信息来诱导冲动消费。

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 选择信誉良好、售后规范的平台

受疫情影响,2020年社区团购市场发展迅猛,许多互联网巨头也踊跃进入这个行业。社区团购在给消费者提供实惠和便利的同时,这种新模式如何健康有序的发展,也成为监管部门、企业自身以及消费者思考的问题。

湖南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建议,通过强监管、严自律以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协办护航新消费模式的发展。在强监管方面,去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商务部门,对规范社区团购的秩序进行行政指导,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九个不得”新规。今年3月进一步对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50万至150万元的行政处罚款。监管部门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频次较多的主播和平台拉入失信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增加其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规范的市场是管出来,也靠企业自身产出来。平台企业应严格自律,严把产品质量关,在选择商品、供货商、物流配送等方面下功夫,在运营方面应当更加精细化、区域化,同时,进一步完善纠纷投诉规则,厘清平台、团长、商家各方责任范围,加快纠纷处理。

消费者选择平台购买商品时,则首先要认真甄别,查看平台资质,了解平台售后服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售后规范的团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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