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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视师傅电话号码(修理电视机的师傅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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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09 21:27:23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1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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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9时10分,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协查函,经流调后获悉: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东于2022年2月9日与妻子郭某晶曾在我区逗留约1天。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东在集宁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郭某晶(张某东妻子)自述在集行程

2022年2月9日10时35分,张某东、郭某晶由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列车(郭某晶:01车厢15F,张某东:铁路职员未买票,坐在郭某晶旁边)于11时39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由杨某林(张某东、郭某晶的朋友)自驾汽车接张某东与郭某晶前往锦绣华城西门张杨综合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2时11分;12时13分);12时15分左右,前往锦绣华城小区张某东姑姑张某英家中(在家人员:张某英、屈某军、屈某、倪某鱼、乌某(已返回达拉特旗)、郝某(已返回达拉特旗);17时左右,杨某林(郭某晶、张某东的朋友)自驾汽车接张某东与郭某晶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购物(支付时间:17时39分),之后张某东、郭某晶乘坐杨某林自驾汽车前往杨某林店中,停留约10分钟,随后该3人前往维邦世基广场云上烤肉就餐(二楼中间四人桌,同餐人员还有郝某依),餐后杨某林叫代驾将张某东和郭某晶送至乌兰察布高铁站于21时20分乘坐D1019次列车(03车厢,未按座位就坐)返回呼和浩特市。

如与张某东在上述行程轨迹上有交集的我区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8日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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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9时,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协查函,获悉:2月9日,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东曾前往集宁区,我区居民杨某林、郝某依与其共同就餐,经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溯源组研判,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杨某林、郝某依的密切接触者,现将杨某林、郝某依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杨某林,男,身份证号:152631199309******,全程接种新冠疫苗。

郝某依,女,身份证号:152601199509******,已接种新冠疫苗加强针。

杨某林自述行程

2月5日,杨某林从集宁返回察右中旗铁沙盖镇下四村看望父母,15时左右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东会面,张某东在其父母家就餐,20时左右张某东离开杨某林父母家。

2月6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林从察右中旗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后,在朋友卫某伟家中就餐,14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15时左右接上朋友赵某峰一同前往一马路精美眼镜店修眼镜,16时左右从精美眼镜店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20时30分左右和朋友赵某峰前往万达宁公子就餐(支付时间为:21时16分),之后驾驶汽车送朋友回家后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家中无外出。

2月7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8时30分在王府北门牛肉拉面就餐(支付时间为:19时),之后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家中无外出。

2月8日,上午11时左右与赵某峰前往维多利多嘴肉蟹煲就餐(支付时间为:12时24分),之后和赵某峰一同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17时左右与乔某和乔某妻子一同前往三马路奇域服装店购物,(购物支付时间为:19时22分),之后驾驶汽车前往新区广电大厦山城第一锅羊蝎子火锅店就餐(支付时间为:22时25分,同餐人员:乔某、乔某妻子、鲁某宇),餐后自驾汽车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家中无外出。

2月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南站接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东,之后驾驶汽车将张某东、郭某晶送往锦绣华城小区附近,12时24分,与鲁某宇一同前往工农路水语山城常顺馅饼店就餐(支付时间为:13时34分),17时左右前往锦绣华城小区接确诊病例张某东、郭某晶一同前往三马路奇域服装店购物,之后前往维邦云上烤肉店就餐(付款时间为:20时12分),餐后由代驾小哥(老兵代驾)驾驶汽车将张某东及妻子送往乌兰察布市高铁站,之后由代驾将其送回家中无外出(付款时间不详,收款人名称:一把火)。

2月10日,全天无外出,晚19时左右前往一马路皮件街转角小馅饼店吃饭(付款时间:20时,同餐人员:乔某及乔某妻子、张某龙),之后一同前往中心广场德克士五楼打台球(付款时间为:24时左右),之后自驾回家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3时左右和朋友吴某宣前往和顺小区附近加油站洗车,13时50分与赵某峰前往新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付款时间:14时23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4时40分前往国宏加油站加油,之后前往市委对面“左建育人按摩”拔罐(支付时间为:15时37分),之后前往三阳开泰都乐玛超市购物后(支付时间为:15时59分)与赵某峰一同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17时40分与赵某峰、卫某伟、卫某伟妻子一同自驾汽车前往山西省五台山,23时左右到达目的地。

2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返回集宁,赵某峰、卫某伟及妻子各自回家后无外出。

2月13日,12时30分左右与其父母在温州建材城店铺就餐。

2月14日,中午与吴某宣在温州建材城店铺中就餐,无外出。晚上前往中心广场德克士五楼台球厅打台球(付款时间为:23时30分)。

2月15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5时左右与赵某峰前往万达看电影,期间在沪上阿姨购物(支付时间为:15时40分),17时10分独自返回温州建材城店铺,18时30分与赵某峰前往新区广场观灯,约10分钟后返回家中。

2月16日,全天无外出。

2月17日,10时30分前往东方雅苑小区进行核酸检测混检,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2月18日,11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林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7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林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郝某依自述行程

2月9日,18时37分自驾汽车前往维邦云上烤肉二楼就餐(同餐人员:张某东,郭某晶、杨某林),21时自驾汽车返回团结路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0日,10时自驾汽车前往数码大厦13号楼自习室,12时左右与哥哥(段某宇)前往吾悦广场地下街酸辣粉就餐(支付时间为:12时47分),之后返回数码大厦13号楼自习室,18时自驾汽车前往雅江东门甜舍瑜伽健身,20时返回团结路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1日,10时自驾汽车前往数码大厦13号楼自习室,12时左右与哥哥(段某宇)自驾汽车前往吾悦广场地下街焖面馆就餐(支付时间为:12时30分),之后返回数码大厦13号楼自习室,18时左右与同事(靳某娟)自驾汽车前往伴山一城假面侦探推理演绎馆,23时30分返回团结路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同朋友(李某,曹某蛟、孙某、董某斌)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南站于12时乘坐C645次(座位号:02车06A号)前往呼和浩特东站,下车后与朋友(李某,曹某蛟、孙某)步行前往东站奥莱购物,之后乘坐地铁前往东万达广场,后乘坐出租车前往绿地小区附近等候朋友沈某辉一同前往金桥区华福家苑,19时30分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市摩尔城杨翔豆皮涮牛肚就餐,21时左右前往迈阿密酒吧至次日凌晨3时,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朋友沈某辉家中(金桥区华福家苑)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步行前往金桥旁兰州拉面馆就餐(同餐人员:李某,曹某蛟、孙某),之后返回朋友沈某辉家中(金桥区华福家苑),14时左右由朋友自驾汽车将其与李某,曹某蛟、孙某送往呼和浩特东站后于15时45分乘坐C648次(座位号:3车3B)于16时34分达到集宁南站,出站后与朋友李某自驾汽车前往木子塘洗浴,20时与朋友李某前往维多利必胜客就餐(支付时间为:20时24分),之后自驾汽车返回团结路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3时左右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4时03分,支付名称为:倔强人生)前往某培训机构开会,会后16时30分左右乘坐同事靳某娟汽车前往维多利一楼三福时尚购物(支付时间为18分21分),之后自己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8时33分,支付名称为:北方狼)返回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5日,全天无外出,下午17时左右与朋友李某前往维多利6楼小吃店就餐(佟源记和光头大连铁板鱿鱼),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无外出(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2月16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7时左右自驾前往乌兰察布市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17时40分左右返回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7日,8时左右与父母自驾汽车前往红楼新苑庆丰园包子馆就餐(支付时间为:8时59分),之后前往新区体育馆打新冠疫苗加强针,之后返回仁和家园小区后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无外出,11时30分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郝某依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5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郝某依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杨某林、郝某依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8日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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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返集人员徐某顺为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张某军的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徐某顺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徐某顺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徐某顺,男,身份证号:152827199506******,已全程接种新冠疫苗。

徐某顺自述行程

2月10日,15时左右自驾去呼和浩特市禧至尊珠宝店购买首饰,在此期间与确诊病例张某军接触(支付名称:禧至尊珠宝张哥,支付时间:15时36分),于17时左右自驾返回岳父岳母家无外出。

2月11日—14日,一直在呼市岳父岳母家无外出。

2月15日,9时自驾汽车从呼市出发(同车人员:郑某平、聂某英、郑某婷、徐某垚),于10时左右到达卓资山九龙湾游玩,11时左右离开景区自驾返回呼市岳父岳母家中,之后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9时自驾汽车去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2分),核酸结果为阴性,后返回家中,20时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塞上江南小区单位宿舍后无外出

2月17日,8时自驾汽车去某装修公司上班,12时左右与同事李某禹、王某自驾汽车去御香源过桥米线店就餐(支付时间:12时04分),后返回某装修公司上班,19时与同事李某禹、王某自驾汽车去万达金街五爷拌面店就餐(支付时间:20时04分),之后一同去乔氏台球厅(维邦世纪店)打台球(支付时间:20时49分),21时离开乔氏台球厅,自驾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单位宿舍后无外出。

2月18日,在塞上江南小区单位宿舍无外出,10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徐某顺自述,2月18日,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徐某顺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徐某顺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8日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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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11时,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2月12日,呼和浩特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人员特某某与我区居民常某同在呼和浩特市多米SSS剧本Club玩剧本杀。常某属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人员特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常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常某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常某,男,身份证号码:152601199405******,已全程接种新冠疫苗。

常某自述集宁区行程

2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常某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人员特某某等4位玩友(特某某、道某某、肖某、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多米SSS剧本Club玩剧本杀,在同一密闭空间相处约12小时;23时30分左右离开多米SSS剧本Club,常某乘坐胡某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呼铁家园c区;0时30分左右前往安达便利呼铁佳园店购物(支付时间:00时30分、00时31分),之后返回呼和浩特呼铁家园c区胡某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与朋友(胡某、王某某、李某某)前往东影北路铜锅涮就餐(支付时间:14时02分,支付名称为:胖子冰煮羊);17时27分,乘坐地铁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8时27分乘坐K896次列车19时58分到达集宁南站(座位号:5车37号),期间在火车上购买盒饭(支付时间:19:35,支付名称为:福星),下车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20:11,支付名称为:对方正在输入,车牌号不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附近老笼凤包子店就餐(支付时间为:9时09分),之后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14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8时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9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14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8时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无外出;13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3时15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之后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白天无外出;19时左右前往民建大街惠民园宜家生活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54分)后前往维多利商场附近绝味鸭脖王购物(支付时间:19时17分,支付名称为:给*学春),随后前往荔景家园打纯净水后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民建路报社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无外出;中午12时常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常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8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常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常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8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

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张某某的

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2022]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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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经流调获悉,2月9日10时35分,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列车(在01车厢乘坐)曾前往集宁区,经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溯源组研判,我区目前涉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为韩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等23名,为尽快寻找韩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等23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全天锦绣华城小区家中无外出,中午12时15分左右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张某某来其家就餐(同餐人员:张某某、屈某某、屈某、邬某、倪某某、郝某、张某某、郭某某)。

2月10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6时左右陪同女儿(屈某)、邬某、倪某某、郝某驾车前往呼和浩特市,之后入住呼和浩特市嘉昇酒店后无外出。

2月11日,在嘉昇酒店全天无外出。

2月12日,下午前往嘉昇酒店附近百货超市购物,约停留10分钟(支付时间为:15时38分,支付名称为:0点),其余时间在嘉昇酒店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步行前往嘉昇酒店附近烧麦馆(支付时间为:9时09分,支付名称为:烧麦回民店,同餐人员:邬某、屈某), 9时40分左右步行返回嘉昇酒店无外出,约16时与屈某乘坐地铁一号线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7时17分乘坐T304次列车(座位号:4车19号、4车15号)于18时40分到达集宁南站,下车后乘坐女婿(张某某)自驾车,前往维多利附近老菜馆就餐(屈某某、屈某、张某某1、张某某2),20时左右离开饭店,由屈某驾车送回锦绣华城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4日—2月16日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9时与屈某前往新区颐寿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支付时间:9时22分),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居家无外出,直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6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屈某自述行程:

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锦绣华城小区父母家就餐,中午就餐时与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张某某接触(同餐人员:张某某、屈某某、屈某、邬某、倪某某、郝某、张某某、郭某某),晚19时左右从父母家自驾汽车前往桃花里KTV火锅(维邦世基附近)就餐(同餐人员:张某某、屈某某、屈某、邬某、倪某某、郝某、白某某、代某某),晚22时左右离开饭店后回到家中后无外出。

2月10日,10点左右自驾汽车和达旗3个朋友(邬某、倪某某、郝某)前往新区车管所附近4S店看车,之后返回母亲(张某某)家中就餐,16时左右与母亲张某某、达旗朋友邬某、倪某某、郝某驾车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嘉昇酒店入住,无外出。

2月11日,在嘉昇酒店全天无外出。

2月12日,在嘉昇酒店全天无外出。

2月13日,9时左右在嘉昇酒店附近烧麦回民店就餐后返回酒店,16时左右在嘉昇酒店与达旗朋友邬某、倪某某、郝某分开后,之后与母亲张某某乘坐地铁一号线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7时17分乘坐T304次列车(座位号:4车19号、4车15号)于18时40分到达集宁南站,由老公张某某接到维多利附近老菜馆就餐(同餐人员:屈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屈某、张某某3),20时左右离开饭店后驾车送父母返回锦绣华城小区后回到瑞宁茗苑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11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父母家中就餐,18时左右在桃花里KTV火锅(维邦世基附近)旁边的烧烤店就餐,20时左右离开饭店前往新区体育场看无人机表演,之后返回瑞宁茗苑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11时左右前往瑞宁茗苑小区婆婆家就餐(同餐人员:公婆2人,一家三口)全天无外出。

2月16日,9时左右自驾前往王府小区附近邮局邮寄包裹,之后前往奥威商场4楼男装购物(支付名称为:小兰,支付时间为:10时39分),12时返回家中就餐,16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浙江小商品2楼琳峰袜业购物(付款时间16时41分),17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万达2楼做美甲,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左右前往新区颐寿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家中,15时左右在自己工作室(宁城华府小区)与包头市5名朋友见面(王某某1、陆某某、王某某2、郑某某、丁某某,该5人于15时左右自驾到达集宁,与屈某见面后,5人入住新区如家酒店,18日早上8时左右驾车离开集宁区返回包头市),18时左右返回到家中后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家中无外出,16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屈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5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屈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三、倪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搭乘朋友邬某汽车从达拉特旗前往集宁区锦绣华城小区就餐,中午就餐时与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张某某接触,(同餐人员:张某某、屈某某、屈某、邬某、倪某某、郝某、张某某、郭某某)。晚19时左右与张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桃花里KTV火锅(维邦世基附近)就餐,22时离开饭店后返回宁城华府无外出。

2月10日,上午从宁城华府小区前往锦绣华城小区张某某家中无外出,10时左右与屈某、邬某、郝某驾车去新区市车管所附近4S店看车,之后返回张某某家中就餐,16时左右一行5人(同车人员:屈某、邬某、郝某、倪某某、张某某)驾车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嘉昇酒店后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酒店无外出。

2月12日,全天在酒店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在嘉昇酒店无外出,13时左右退房后前往呼和浩特市张某某家(具体住址不详)后返回酒店,约16时与邬某、郝某驾车前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返回后居家无外出。

2月14日—2月15日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10时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乘坐出租车 (支付名称为:金龙,支付时间为:10时50分)到达包头东站,之后11时26分从包头东站乘坐动车D6770于13时18分到达乌兰察布市站(座位号:1车13B),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天翔苑小区 (支付名称为:滴滴打车,支付时间为13时51分)探望老人秀某,16时从天翔苑小区乘坐出租车返回察右中旗(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17时30分到达察右中旗步行街道圣康膜体验中心后无外出。

2月17日,全天在察右中旗步行街商业店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9时从察右中旗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为:与初,支付时间魏:10时05分)到达天翔苑小区探望秀某,11时左右从天翔苑小区乘坐出租车(车牌号:蒙JY8037,支付时间为:10时50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售票厅咨询,因无前往包头站火车票,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集宁南站咨询(支付名称为:执着,支付时间为:14时21分),随后接到电话通知其在集宁南站做好个人防护等待管控。18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倪某某自述,对倪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四、屈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全天无外出,中午就餐时与张某某接触;

2月10日—12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3日,白天无外出;18时40分与张某某(女婿)、张某某(外甥)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南站接张某某(妻子)和屈某(女儿),之后前往维多利商场附近老菜馆就餐;20时左右离开饭店后,由屈某(女儿)驾车送回锦绣华城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15日,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4时左右在物业大厅打扑克牌(打牌人员姓名不清楚,同其打牌人员一共4人),约17时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18日,无外出。

以上行程均为屈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5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屈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五、曹某某自述行程:

曹某某系三马路奇域男装店店主,2月9日,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17时20分左右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7时40分离店后再未进入顾客,19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9时30分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9时35分左右前往隔壁贾某店铺,12时40分驾车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就餐,13时40分自驾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13时55分左右到隔壁店铺,19时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早晨自驾汽车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就餐(支付时间:9时25分,支付名称为:一马路海香),9时50分左右自驾到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隔壁贾某店铺,12时30分自驾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就餐,13时10分自驾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18时40分自驾前往文化小区福满宴酒店就餐(同餐人员:曹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黄某、任某某、巩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芳某、石某), 22:00自驾前往幸福广场北上北上KTV唱歌,00:00左右自驾回家。

2月12日,自驾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就餐(支付时间10时:05分,支付名称:一马路海香),10时20分左右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3时20分与爱人(郑某某)离店后前往七马路航天小区对面小白荞面就餐,13时50分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9时50分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11时10分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2时10分左右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就餐,13时40分前往隔壁贾某店铺。18时20分自驾前往奥威鞋区整理货物,18时38分前往奥威超市购物,20时06分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10时左右自驾前往奥威鞋区备货(装货师傅:张某),11时08分自驾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卸货,12时30分左右与爱人郑某某自驾前往七马路航天小区对面小白荞面就餐,13时30分自驾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9时与爱人郑某某前往神宇国际附近“小先生烤肉”就餐(同餐人员:潘某、张某、格某),23时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自驾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就餐(支付时间:9时36分,支付名称:一马路海香)10时左右自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后隔壁店铺盯装修,12时15分左右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就餐,14时30分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9时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后无外出。

2月16日,早晨自驾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就餐(支付时间:8时51分,支付名称:一马路海香),9时20分自驾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期间店内有5个工人,其中一名为白某),13时30分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14时左右自驾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6时18分支付装修师傅白某工钱,20时自驾前往幸福广场对面七公江湖烧烤就餐(同餐人员:郑某某),21时自驾前往幸福广场和光宴接孩子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后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自驾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打包早餐(支付时间:9时01分,支付名称:一马路海香),9时20分左右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2时30分左右与爱人郑某某自驾前往七马路航天小区对面小白荞面就餐,13时30分左右自驾到达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6时30分左右自驾前往六马路环宇电器店购物(支付时间:16时48分,支付名称:装修环宇电器云某),之后前往顺达源广告公司取东西(支付时间:16时48分,支付名称:顺达源广告传媒)17时左右自驾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20时30分自驾返回一马路水泥厂院内附近家中后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自驾前往一马路海香包子铺就餐(支付时间:9时14分,支付名称:一马路海香),9时35分左右自驾到浙江小商品停车场附近“小器鬼”店购物(支付时间:9时35分,支付名称:郝某某),10时左右自驾前往重联现代小张修理铺修车锁,10时15分左右前往神州四海木门下订单,10时40分左右到温州建材城“金秋木业”购物,11时20分前往万达北门“金雕装潢”公司购物,11时40分左右自驾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卸货,11时50分自驾前往金雕装潢公司拉瓷砖,途中其三姨夫(李某某)搭乘曹某某车辆,送往三姨夫(李某某)住所交通公寓,12时30分自驾前往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接上爱人郑某某前往团结路铁路医院对面于记饺子馆就餐,13时30分左右返回三马路奇域男装店铺,15时左右接到通知,在三马路奇域男装店内等待落实集中隔离管控。

2月19日,凌晨4时曹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曹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三马路奇域男装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2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曹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六、袁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2月9日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2时下班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0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21时30分下班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1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52分在附近购物(支付名称为:“小雪”61元),具体店名不详,21时30分下班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2日—15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21时30分下班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6日,9时到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在赛特果蔬超市四部购物后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之后在附近购物(支付时间:9时27分,支付名称:“小韩”6元,自述具体干什么不详),21时30分下班步行返回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袁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袁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七、闫格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9时自驾汽车到新区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左右呼市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二楼就餐,23时下班自驾汽车返回移民九区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2月12日,9时自驾汽车到新区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16时50分在新区云上烤肉店休息,23时下班自驾汽车返回移民九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与妻子到新时代小区西门兰州拉面就餐(支付时间:9时31分,支付名称:马某某),之后到新区云上烤肉店上班,23时下班自驾汽车返回移民九区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17日,9时自驾汽车到新区云上烤肉店上班,23时下班自驾汽车返回移民九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9时自驾汽车到新区云上烤肉店上班,期间到陕记老潼关肉夹馍购物(支付时间:9时31分)后返回云上烤肉店,19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闫格某某自述,2月18日,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闫格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八、张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0时30分左右骑电动车到达集宁区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二楼就餐,22时30分左右下班骑电动车返回集宁区高速家园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17日,10时30分左右骑电动车到达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左右下班骑电动车返回集宁区高速家园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10时30分左右骑电动车到达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九、梁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6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二楼就餐,21时下班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21时下班后步行到张杨综合超市进行购买鸡蛋(支付时间大约为21时15分(自述支付记录已删除),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停留大约5分钟后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步行到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梁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云上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梁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龙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8日,每日早9时30分—晚23时自驾汽车从白海子镇祥和东方C区往返云上烤肉店上班(2月9日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二楼就餐),无其他外出,18日19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龙某某自述,对龙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一、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9时左右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二楼就餐,王某某是一楼工作人员,23时下班后自驾回到移民9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0日—2月17日每天9时至23时自驾上下班,期间14时至16时50分在烤肉店休息,无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月18日,9时自驾到烤肉店上班,晚19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二、张某自述行程:

2月9日,张某与其妹妹8时08分从鄂尔多斯站乘坐C646次列车(张某:1号车厢6D座位,其妹妹:7车厢15F)于11时39分到达集宁南站(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10时29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列车(在1车厢就坐)到达集宁区),张某丈夫孙某某自驾接张某和其妹妹并将其妹妹送至博源蓝海大酒店,之后张某与其丈夫孙某某返回地矿家园小区家中,14时40分左右,其丈夫将其送到集宁区商务科技中心A区1号楼,15时左右在会议室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刘某某、郭某某、冯某、郭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9时左右结束会议后由其丈夫接回地矿家园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11日,8时30分左右乘坐19路公交到集宁区商务科技中心A区1号楼,8时50分到达办公室,13时到职工食堂就餐,13时30分回办公室,18时20分从单位出发到19路公交车站牌等车,19时左右到达家中后无外出。

2月12日,11时左右在小区附近植物园散步,12时30分左右从植物园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3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18日,8时30分左右乘坐19路公交到集宁区商务科技中心A区1号楼,8时50分到达办公室,13时到职工食堂就餐,13时30分回办公室,18:20从单位出发到19路公交车站牌等车,19:00左右到达家中后无外出,21时30分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三、赵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0时18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C646次(1车厢1A号)于11点39到达集宁南站(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10时29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列车,在1车厢就坐),下车后步行到南站派出所无外出。

2月10日,8时30分下班后从南站派出所步行回到永亮商务酒店后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永亮商务酒店无外出。

2月12日,8时10分从永亮商务酒店(映山路1号)步行到南站派出所上班。

2月13日,8时30分下班后从南站派出所步行回到永亮商务酒店后无外出。

2月14日,全天在永亮商务酒店无外出。

2月15日,8时10分从永亮商务酒店步行到南站派出所上班。

2月16日,8时30分下班后从南站派出所步行回到永亮商务酒店后无外出。

2月17日,全天在永亮商务酒店无外出。

2月18日,8时10分从永亮商务酒店步行到南站派出所上班,17时30分前往另一值班岗亭无外出,

2月19日,凌晨1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某自述,对赵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四、郑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0时29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1车厢2F号)于11点39到达集宁南站(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10时29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次列车,在1车厢就坐),下车后丈夫张某自驾车接回北官房家中后无外出。

2月10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6时小姑子张某某自驾车接其与孩子到察右前旗静逸苑小区小姑子家,后到察右前旗都乐玛鲜生超市古城店购物(支付时间:18时26分),后返回小姑子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无外出,中午在小姑子家中聚餐(同餐共18人:其子张某某,马某某家4人,谢某某4人,张某某家3人,舅舅家2人,二姨家2人,张某某),餐后14时左右谢某自驾将其送回集宁北官房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10时21分左右,乘坐40路公交到中心广场金苹果蛋糕店订蛋糕,后打车(支付时间:11时25分左右,现金支付,车牌号不详)到学府步行街三鲜饺子家常菜聚餐(聚餐共18人,与11日聚餐人员相同),聚餐结束后一起自驾到虎山景园附近银龙科技店里打牌(参加人员为聚餐时的18人),16时左右由谢某妻子自驾将其与孩子送回北官房家中,之后无外出。

2月13日、14日,居家无外出。

2月15日,9时20分与丈夫张某自驾到奥威广场对面邮政储蓄银行办事(叫号时间:9时37分),10时左右自驾到中心广场金苹果蛋糕店取蛋糕,后到北站5路公交车站牌附近南瓜果蔬菜店买菜(支付时间:10时9分,支付名称:集宁区好运田瓜果蔬菜店),之后自驾到前旗三岔口乡供销社购物(支付时间:10时44分,支付名称:李先生),后到前旗三岔口乡12洲大队东南河村无外出。

2月16日,全天在前旗三岔口乡12洲大队东南河村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东南河村无外出,13时左右与丈夫自驾到桥西银海小区剪艺人生美发造型理发(支付时间:13时16分),15时40分,在银海小区东门附近祥和堂药店买药(支付时间:15时46分,支付名称:闫某某),15时50分到桥西加油站(支付时间:15时54分,支付名称:宝山石化)加油,未下车,之后返回北官房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9时30分左右自驾车与其丈夫、孩子去中国建设银行恩和路支行办事,11时左右到桥西邮政储蓄所(转盘西侧)办事,11时50分到桥西瓜果蔬菜店(支付时间:11时55分),后到桥西转盘北侧国大药店买药(无支付记录),之后到中心医院对面药店(所有药店均进入)买药(后未买到),13时25分到乌兰商厦楼下天盛喜糖专营店买糖(支付时间:13时25分),后返回北官房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24时,郑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郑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3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郑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五、杨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在集宁区锦绣华城西门张杨超市看店(呼和浩特市新冠确诊病例张某某于12时左右前往锦绣华城小区西门张杨超市购物),全天无外出。

2月10日,14时30分左右自驾前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送人(未下车);14时59分到达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18时58分出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5时10分左右驾车前往张杨超市后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张杨超市看店,期间15时56分在张杨超市斜对面集宁区胜达名烟名酒购买香烟,之后返回张杨超市,之后无外出。

2月12日,7时左右前往集宁区文化街欣德小区附近海香包子馆购买包子(无支付记录);7时20分左右到新区康泰惠民园取货(取货店名不详),期间到访过王学平店铺;7时30分左右前往宁城华府售楼部旁边公共厕所,后返回张杨超市无外出。

2月13日,白天无外出;18时16分左右前往山水文园小区门口取物(期间无接触人员);18时37分左右前往维邦世基佳园小区附近臻味黑鸭购物;18时47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之后无外出。

2月14日,白天无外出;19时左右开车到达兴工路金凯悦婚纱店接人(期间未下车);19 时37分返回张杨超市,之后再无外出。

2月15日,11时24分前往和顺小学附近加油站加油(期间开窗和加油员沟通,未下车),11时30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之后再无外出。

2月16日,7时33分左右前往集宁区文化街欣德小区附近海香包子馆就餐;8时左右驾车前往安鑫驾校陪亲属考试;8时10分左右驾车前往集宁区通北路康泰惠民园公厕,之后返回安鑫驾校等候亲属考试;10时51分左右驾车返回张杨超市;12时左右自驾前往解放大街宝贝优选购物(无支付记录);12时40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14时左右驾车前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送人;14时35分左右到蒙中医院核酸检测,因人较多故离开(期间未下车),后驾车到第四医院进行核酸检测,下车后排队3-4分钟因人较多离开;15时20分左右驾车前往蒙中医院排队;15时30分左右驾车返回张杨超市;15时40分左右驾车前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人;15时50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16时19分左右前往顺达驾校陪亲属练车;17时57分左右驾车前往北站平房教堂附近亲属家;21时左右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鸿福烧烤店购物;21时30分左右前往臻味黑鸭购物(无支付记录);21时50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之后再无外出。

2月17日,9时左右集宁区文化街欣德小区附近海香包子馆购买包子;之后在锦绣华城小区西门张杨超市看店,18时40分左右前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人,18时50分左右返回张杨超市,之后驾车前往龙湾国际家中,之后再无外出。

2月18日,11时左右前往桥西天桥房产服务大厅接人(期间未下车);11时24分左右驾车返回张杨超市,之后无外出。

2月19日,0时16分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某自述,对杨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六、郭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8时08分郭某某由鄂尔多斯站乘坐C646次列车(1车18F)于11时39分到达集宁南站(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10时29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C646列车到达集宁区(座位号:在1车厢就坐),之后由毕某某(郭某某儿子)自驾汽车(蒙·J8A***)接郭某某前往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16时乘坐毕某某(郭某某儿子)自驾汽车(蒙·J8A***)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11日,无外出。

2月12日,10时骑电动车前往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16时30分左右骑电动车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12时30分左右前往三阳开泰和光宴3楼西大厅宴请家人就餐(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同餐人员共13人:郭某某、高某某、毕某某、乔某1、乔某2、刘某某、常某某、乔某3、婷某、乔某4、乔某5、乔某3孩子、乔某5孩子);14时左右乘坐毕某某(郭某某儿子)自驾汽车(蒙·J8A***)前往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

2月14日,在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0时11分乘坐51路公交车由盛世新城车站前往塞上江南车站后,步行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无外出。

2月17日,10时左右乘坐毕某某(郭某某儿子)自驾汽车(蒙·J8A***)前往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17时31分乘坐51路公交车由盛世新城车站前往塞上江南车站后,步行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集丰生鲜超市购物(付款时间:17时47分),之后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10时骑电动车前往百旺D区高某某(郭某某母亲)家中;16时左右骑电动车返回塞上江南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凌晨2时郭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郭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7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郭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七、贾某某自述行程:

2022年2月9日,9时30分左右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0日,9时3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泰昌南路兰州牛肉面就餐(支付时间:8时38分,同餐人员:闫某某),就餐后驾驶饭店车辆(车牌号不详)约9时45分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1日,9时3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2日,9时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附近李义肉夹馍就餐(支付时间:9时10分);就餐后约9时45分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3日,9时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东门附近面馆就餐(支付时间:9时06分);就餐后约9时50分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4日,9时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东门附近面馆就餐(支付时间:9时06分);就餐后约9时50分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5日,9时5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6日,9时5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5时左右从云上烤肉店步行前往维邦·世基佳园小区附近“兄弟我的发型美发沙龙”理发(支付时间:15时09分),之后步行返回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9时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附近李义肉夹馍就餐(支付时间:9时18分),就餐后约9时50分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30分步行前往集宁一中附近苏尼特火锅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支付时间不详);18日0时左右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5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贾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贾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云上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对贾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八、倪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1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月9日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2日,9时左右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附近国大药房购买药品(支付时间:9时31分),之后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5时10分步行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集丰生鲜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29分,同行人员:韩某某),之后返回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3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4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50分左右前往云上烤肉店附近三米粥铺买粥(支付时间:15时01分),之后返回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附近禾信烟酒店购物(支付时间:22时17分),之后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5日-2月16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14时左右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附近华莱士购物(支付时间:14时09分),之后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8时倪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倪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云上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倪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十九、韩某某自述行程:

2022年2月9日—2月11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月9日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2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5时10分步行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集丰生鲜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44分,同行人员:倪某某),之后返回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3日—2月16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2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21时50分左右步行前往津华时代北区南门附近亿佳美超市购物(支付时间:21时58分),之后返回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40分从集宁区津华时代北区(饭店员工宿舍)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上班;14时左右步行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老潼关肉夹馍店就餐(支付时间:14时03分),就餐后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集丰生鲜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58分),之后步行返回云上烤肉店上班;19时30分韩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韩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云上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韩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十、杨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6日,每日上午6时-7时在新区康泰惠民园进货,8时30分左右开始营业(锦绣华城西门张杨超市),之后在店铺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9时骑电动车前往七马路不动产大厅办事,10时骑电动车前往贲红社区办事,11时30分返回张杨超市;14时左右骑电动车前往北站教堂附近姐姐家,19时左右骑电动车返回超市再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8时乘坐出租车前往天桥不动产大厅办事(现金支付车牌不详),10时乘坐出租车前往百旺婚姻登记中心办事。10时30分乘坐出租车返回天桥不动产大厅,12时乘坐杨某某(杨某儿子)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9日,0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8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十一、罗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5日,每日9时50分左右从津华时代小区步行至云上烤肉店后厨工作(2月9日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2时左右下班返回津华时代小区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无外出,12时左右由宴会组织者将其接往博源蓝海酒店参加宴席,后由宴会组织者将其送回津华时代小区之后无外出。

2月17日,9时自驾汽车将家人送至兴和县赛乌素镇曹家村、缸房村,16时左右返回集宁津华时代小区后无外出。

2月18日,9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云上烤肉店后厨工作,18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罗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云上烤肉店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罗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十二、程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7时30分左右与同事张某自驾汽车到云上烤肉店等待李某某及李某某老公就餐(支付时间:21时19分),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张某某在云上烤肉店就餐,21时50分左右乘坐同事张某汽车到花园小区附近,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0日,8时左右去机场上班,12时10分左右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1日,8时左右去机场上班,18时30分左右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2日,9时左右去机场上班,12时30分左右下班自驾汽车与同事毛某、陈某某、乔某一同前往团结路觅小鲜就餐(支付时间:13时18分)后返回机场宿舍,21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返回恒大名都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10时50分左右自驾汽车到万达影院看电影《笨小孩》(7号厅6排12座),13时左右在万达宁公子饭店就餐,14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恒大名都家中,16时左右自驾汽车去安大东门科研祛痘做美容,17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到机场上班,20时左右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4日,9时左右上班,11时30分左右下班返回宿舍,17时左右去机场上班,20时左右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无外出,15时30分左右单位组织做核酸(核酸结果为阴性)后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6日,7时左右到机场上班,19时30分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7日,9时左右到机场上班,12时左右下班返回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18日,9时左右单位组织做核酸(核酸结果为阴性)后返回机场宿舍,15时左右去机场上班,18时左右下班自驾汽车返回恒大名都家中,19时50分安装师傅(王某)来安装电视,20时30分左右返回机场宿舍再无外出。

2月19日,8时30分左右去机场上班,15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程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9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十三、张某自述行程:

2月9日,17时30分左右与同事程某某自驾汽车到维邦世基广场的云上烤肉店等待李某某及李某某老公就餐(支付时间:21时19分),21时50分左右驾驶汽车将同事程某某送到花园小区附近,后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光明街花园小区(其母亲家)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8时30分—17时30分在机场上班,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安大小区(其婆婆家)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安大小区(其婆婆家)家中,21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新时代家园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10时左右与丈夫(孟某)自驾汽车带孩子(孟某某)去吾悦广场,11时左右带孩子在吾悦广场五楼Q萌宠动物园游玩,之后在幸福五花肉就餐(同餐人员:孟某、孟某某),13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新时代家园家中,17时30分左右到新时代家园附近的可朵家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9时30分-10时30分左右和丈夫、孩子在都乐玛超市购物(巨德商贸城店),后自驾汽车返回新时代家园家中,17时左右去三马路三星专卖店修手机,19时左右回到花园小区(其母亲家)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8时30分-18时30分在机场上班,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花园小区(其母亲家)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 ,8时30分-18时30分在机场上班,19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铁东草堂烤鸭和家人就餐(同餐人员:张某某、张某某1、孟某、孟某某、杨某、孟某某1),20时30分左右回到花园小区(其母亲家)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2月18日,8时30分—17时30分在机场上班,18时左右下班自驾汽车返回花园小区(其母亲家)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12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23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9日

关于急寻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

侯某某的密切接触者

李某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2022]18号公告

(↕滑动阅读)

2022年2月18日晚,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侯某某的密切接触者李某曾到过集宁区。为尽快寻找李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李某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李某自述行程:

2月18日,13时左右与同事闫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后到乌兰察布大药房公园店送药,14时去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对面牛肉拉面就餐,之后到乌兰察布大药房大北街店送药,15时左右到京东人康大药店(中心医院附近)送药,17时30分左右到集宁区中蒙医院送药,后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

如与李某在上述行程轨迹上有交集的我区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9日

关于急寻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

史某某的密切接触者

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2022]19号公告

(↕滑动阅读)

2022年2月18日晚,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自治区公安厅推送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史某某同车厢人员李某某为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李某某的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6日,16时30分左右从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乘坐2环2号线公交到红星美凯龙下车,步行到水上公园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在新华广场转地铁1号线到呼和浩特东站,18时乘坐Z184次(1车厢007)于19时25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打车(支付时间:19时43分)到乌兰察布市机场宿舍无外出。

2月7日-2月8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回机场宿舍休息无外出。

2月9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40分左右乘坐单位专车前往恩和路中国银行荔景支行办理业务,15时15分左右去财政公寓门口建设银行办理业务。16时左右乘坐单位专车前往集宁南站,17时乘坐C647次(4车厢11F)于18时20分到达呼和浩特站。出站后乘坐地铁2号线到水上公园站下车,步行到红星美凯龙乘坐2环2号线到辛辛板下车,之后步行返回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0日,8时30分,同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哥哥岳父家(金桥电厂对面门面房)后去旁边烧麦馆就餐(支付时间:9时30分),9时40分与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1的岳父、李某某2)前往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在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无外出,16时左右同哥哥(李某某1)自驾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2、李某某3)从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出发,于18时左右到达呼和浩特市五里营附近大成醉串串店就餐(同餐人员:李某某1、李某某1的妻子、李某某2、李某某3、杜某某1、杜某某2、张某某)。20时左右离开饭店与弟弟(李某某3)返回呼市第一医院住宅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无外出,16时30分左右从辛辛板乘坐2环2号线公交到红星美凯龙下车,步行到水上公园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在新华广场转地铁1号线到呼和浩特东站,18时乘坐Z184次(5车1号)于19时25分到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打车返回机场宿舍(支付时间:19时50分)无外出。

2月14日-17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到机场财务室上班,11时50分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14时上班,17时30分下班到食堂就餐后返回机场宿舍休息,23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9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李某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9日

报备及咨询电话: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0474-8186000

区疾控中心:

0474-8301938

桥西街道办事处:

13015021569

桥东街道办事处:

13704741669

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18648056772

新体路街道办事处:

15624663150

前进路街道办事处:

15335646166

虎山街道办事处:

13384745050

泉山街道办事处:

13947475598

常青街道办事处:

18247164154

马莲渠乡:

18347265700

白海子镇:

17747416966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

终审:郑少慧

来源: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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