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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美燃气灶(彬美燃气灶有电池)

彬美燃气灶(彬美燃气灶有电池)

更新时间:2022-03-12 12:05:50

以史为鉴(八):火锅店私改管道、安全设施功能不全,天然气泄漏爆炸致6人受伤

作者 | 易高斯

易高斯

从事安全管理和研究工作。

一、事故简介

2020年5月5日18时05分许,重庆市DZ区某街道BN社区海棠路XRD老火锅店厨房内发生天然气泄漏,导致天然气发生闪燃,事故造成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二、燃气设施情况

(一)XRD老火锅店基本情况。

XRD老火锅店负责人谢某鹏,个体经营户,现年30岁。该火锅店为谢某鹏与其妻陈某共同经营,雇有墩子工1名,服务员1名。因暂未办好卫生许可证,故未对外营业。

经调查,该火锅店新安装天然气设施由业主杨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重庆市某1天然气公司提出用气申请,于2014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谢某鹏之妻陈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重庆某2燃气公司提出天然气用户更名申请。原用户姓名由彭某芳变更为陈某。

(二)事故建筑物结构及内部情况。

事故建筑为6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三间门市坐西朝东,为谢某鹏与其妻陈某租赁,其租赁门市楼层为一、二层,该建筑物二层以上为居民住房,门市东侧为公路,西侧为庭院。门市一层与二层之间有楼梯连接,楼梯设在海棠路30号门市最西侧位置。一层:海棠路28号门市东侧设置有厨房和杂物间,东侧临街面设有玻璃窗户与街道隔离,西侧设置有厕所,并设有大门通向室外;30号门市设置有楼梯间、收银台、2张餐桌,东侧设大门通向街道;32号门市设置有4张餐桌,东侧设大门通向街道,二层:主要设置餐桌,东侧有玻璃滑窗。

经调查,2020年4月谢某鹏与其妻陈某租得海棠路28号、30号、32号门市后,对其进行了装修,在该次装修过程中对原有的燃气管道进行了改造,主要改造管线为:改造入户管道、新增入户至厨房管道、新增海棠路30号门市管道、更换海棠路32号门市阀门等,其余管道均利用原有燃气管道。

(三)重庆某2燃气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某2燃气公司(系因重庆市某1天然气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由山东某股份公司收购该公司后成立)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0日,该公司共有190位职工。

三、事故经过

2020年5月4日,XRD老火锅店第一次使用改造后的天然气管网煮饭等。

5月5日中午午休后,谢某彬(谢某鹏父亲)在海棠路30号门市熬制红糖。

下午15时许,谢某彬将熬制好的红糖拿去厨房,此时闻到室内有天然气味道。

下午17时左右,进入厨房时还是闻到天然气味道,谢某彬于18时05分点火炸糍粑,随即发生闪燃事故。

四、事故直接原因

海棠路28号门市厨房内燃气设施出现泄漏,导致天然气在厨房上部空间聚集,达到爆炸极限值(甲烷爆炸极限的实验值为5%~15%),当厨房灶台进行点火时,随即发生闪燃事故。

事发期间及之前,附近室外燃气管道正在维修,调查组还排除了室外燃气管道泄漏进入该火锅店的可能性。

五、管理问题

1.该火锅店店主谢某鹏不重视天然气使用安全,委托无天然气管道安装资格的人员改造室内天然气管道,施工完成后未向燃气公司申请通气验收即投入使用。

2.该火锅店店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正常投入使用,厨房内无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六、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谢某鹏,XRD老火锅店店主。该火锅店店主谢某鹏不重视天然气使用安全,委托无天然气管道安装资格的人员改造室内天然气管道,施工完成后未经燃气公司验收即投入使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正常投入使用,厨房内无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DZ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李某华,在此次事故中为谢某鹏雇佣其对店内燃气管道进行改造。经调查,李某华未持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天然气管道改造资质,擅自改装谢耳朵店内燃气设施。建议由重庆市DZ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市DZ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DZ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DZ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2.重庆市DZ区某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某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某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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