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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维修两次仍没修好(洗衣机一直停留在7分钟维修)

洗衣机维修两次仍没修好(洗衣机一直停留在7分钟维修)

更新时间:2022-03-24 13:35:47

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产品几乎家家都有,消费者买回家后,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维修,那可以退货吗?有什么条件?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案例】

2011年9月,陈常祥在神宇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由夏普公司生产的液晶电视,价值10200元。购买后,陈常祥正常使用。2011年和2013年电视分别出现了故障,夏普公司售后均进行了维修。2014年,电视屏幕再次出现故障,夏普公司说已过三包期不予更换屏幕。双方多次调解未果。于是陈常祥以神宇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常祥称三包保修期应到2016年10月23日,所以未超过三包有效期。诉讼请求:1.被告免费更换相同型号的电视,三包期重新计算。2.返还购买电视机的金额1万元

被告表示:现已无同型号的同规格产品,对原告提出调换其他型号产品的意见。并辩称:1.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将夏普公司也列为被告 3.就算退货,原告也应该支付折旧费 4.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查证,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事实部分予以支持。并且,原告不同意调换其他型号的产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神宇公司返还原告购买电视机贷款10000元,同时,原告将购买的电视退还给被告神宇公司。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或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无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等等,部分商品?部分商品是指哪些?

根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品有18种,它们包括:

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小编在写文的过程中发现,汽车、电脑等也有三包,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个法律里面没写,知道的可以评论一下吗,谢谢)

2.为什么原告想更换,而法院判决退货?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被告无相同型号规格的电视,而原告不同意更换其他型号的电视,因此应当(只能)退货

3.为什么被告不能索要折旧费?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只有当商家有同型号产品,符合更换条件,而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要求退货的,商家才能索要折旧费。所以被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为什么法院不把夏普公司也追加为被告?

这其实体现出了法律对消费者的照顾。因为消费者找生产者可能会比较困难,而销售者很好确定,为了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找到被告人。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不必追加夏普公司为被告。

【结语】

因为消费者和商家的经济地位不平等,所以法律对消费者有很多关照。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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