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家电维修>洗衣机>

洗衣机买新的发现是二手怎么赔钱(二手洗衣机没人买怎么处理)

洗衣机买新的发现是二手怎么赔钱(二手洗衣机没人买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2-03-08 09:21:01

本文由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梁文娟律师原创撰写。

随着人们日常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交易越来越频繁,东道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人为了追求高性价比而选购二手车。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二手车市场暗潮涌动,因二手车“欺诈”引发的质量问题纠纷,成为实践中法院处理的涉及车辆买卖的常见纠纷之一。

那么在二手车交易中,关于“欺诈”和“假一赔三”是如何认定的呢?今日,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讨。

东道观点之一:二手车交易中“欺诈”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上述法条可以不难看出,我们民法上认定欺诈主要有:

(1) 主观上的故意、明知,应知或未告知。

(2)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等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比如里程表数据造假、隐瞒车辆曾发生安全结构部件受损、车辆浸水泡水等事实等,属于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述欺诈。

但基于二手车车辆本身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本身安全性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乃至售前PDI自检,经营者不披露的除外。

东道观点之二:二手车交易欺诈中“假一赔三”如何认定?

实践中,认定二手车交易欺诈构成“假一赔三”主要构成要件是:

(1)购买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述的消费者,即购买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排除营利性用途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主体。

(2)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比如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3)消费者购买之日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发生争议的其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现实中不支持“假一赔三”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告非消费者;经营者之间同行买卖;被告只是提供中介商,非卖方;卖方或中介商已履行告知义务;虽有瑕疵但不属于重大瑕疵情形;国内经销商对所售二手车车辆国外登记信息无法得知,未告知消费者情形等。

东道观点之三:二手车交易纠纷里中介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二手车交易中中介商的责任认定主要区分中介商与销售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常见的法律关系有中介服务关系、行纪关系、买卖关系,就这得看中介商在整个二手车交易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权有没有转移至中介商由中介商再次转让;中介是否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做了承诺担保等声明。

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随着我国二手车行业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各企业应做好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而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交易、保存好合同证据以避免消费纠纷,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遇到交易纠纷,及时诉求维权,若与经销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遇到的纠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