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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侧吸式油烟机咋拆(红日抽油烟机面板拆卸图解)

红日侧吸式油烟机咋拆(红日抽油烟机面板拆卸图解)

更新时间:2022-03-01 07:54:51

2019年初,一起涉及厨电行业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一审结果引发了行业热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日燃具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尚公司”)被判赔5000万元。

因发现前员工石文(化名)成立的睿尚公司受让的“红日E家”商标与“红日”字号近似,且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红日燃具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争当竞争等理由提起诉讼。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将相关生产商、经销商等6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红日燃具。

原告索赔5千万,行为保全申请获法院支持

红日燃具公司的前身是广州市国营白云机电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炊事用具。

本案被告之一石文是红日燃具公司的前员工。2015年8月,被告石文进入红日燃具公司市场部工作。一年后,石文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在之后与其配偶等人共同成立了被告睿尚公司。睿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销售本公司产品;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等。

红日燃具公司在起诉称,前员工石文参股的睿尚公司受让的“红日E家”商标与其方字号近似,且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晚于红日燃具公司方字号。该商标原注册人是被告江西红日,睿尚公司在受让该商标后,即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等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及其变体,并利用红日燃具公司定牌生产厂家和经销渠道生产、销售这些产品。

红日燃具公司认为,睿尚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明知睿尚公司侵权,仍与其合作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其他被告包括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等红日燃具公司的前省级总经销,以及红日燃具公司的定牌生产厂家喜玛拉雅公司等。红日燃具公司向九被告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同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依据充分,并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上使用 “红日E家”及其变体商标。

被告:“红日E家”是合法商标,不存在市场混淆

面对巨额索赔金额,被告睿尚公司、石文等人在答辩时称,市场上以红日为字号的企业多达数百家,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红日字号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红日E家”商标在申请时,原告字号和商标还没有知名度。另外,“红日E家”商标自2007年申请注册至今已达十余年,原告虽曾提出无效申请,但已被商评委驳回。这说明被诉商标与原告红日字号不会产生市场混淆。

被告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共同辩称,“红日E家”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他们销售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还称,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指控实质是对其采取的不当压制。其称,双方终止经销关系源于原告单方提价,原告在合同终止后又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导致其存货无法消化。

被告江西红日也提到,原告与其之间的纠纷实质并非不正当竞争,而是双方经销合同终止如何善后的问题。江西红日认为,原告在合同终止后既不回收存货,又不明确其是否可以自行消化,而是取证后指控其不正当竞争,有违合同义务。

法院:被告侵权恶意明显,意图混淆公众

经法院查明,睿尚公司通过原告定牌加工厂和前省级总经销商生产销售被诉产品,宣称专注厨电自主研发20余年,但事实上该被告成立不到3年。另外,睿尚公司还统一指导涉案门店实施了一系列明显混淆行为,如将红日厨卫门头更改为或增列红日E家;同时展示红日与红日E家产品;利用红日厨卫的销售单据、保修卡、售后服务卡、合格证、荣誉证书等销售红日E家产品;使用“红日厨卫升级啦”“红日厨卫全面升级”等广告语。

法院由此认为,睿尚公司的目的就是要告诉相关公众红日E家是原告红日产品的升级版。上述行为充分反映了睿尚公司攀附原告字号知名度的恶意,且明目张胆,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睿尚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作为原告前省级总经销商,经销关系均超过10年,理应对所经销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权益负更高注意义务,但却建议该义务,与被告睿尚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由于法院认定被告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没有主观过错,被告石文及其配偶不构成侵权,故红日燃具公司诉请上述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其余五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参考了原告的销售损失、被告的侵权规模、行业利润率等方面后,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向睿尚公司提出的5000万元赔偿诉请。

根据法院判决,睿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等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十日内销毁其侵权宣传资料并去除其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被告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各自在400万、800万、1000万、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通讯员 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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