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 “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