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居间费的数额,由委托人和居间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费的,居间人有权要求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居间费的数额,由委托人和居间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拒绝支付居间费的,居间人有权要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