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待岗”这一概念的具体条款**,但相关法律规定可推导出对待岗情形的处理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是有关待岗情形的几点概括:
1. **工资支付**: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
2. **劳动合同变更**:安排待岗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条款的变更。这种变更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确认。
3.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岗位竞聘**:对于具备上岗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可能会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并进行告诫。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组织调整、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或者暂时不安排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情形之一执行待岗期限:
(一)裁减人员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经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一致的,不得超过一年。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受到待岗安排的职工保留其职工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经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参与非本单位的工作。待岗期间,职工享有重新分配工作岗位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