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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室建设方案)

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室建设方案)

更新时间:2025-09-27 00:25:36

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在1991.10.28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1991年10月28日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1991年10月28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

1、主要内容

1.1 档案是公司在施工生产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保密制度、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基本建设、产品、设备档案和人事档案等,其构成以建设项目、设备和会计、经营档案为主体。

1.2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1.3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2、文件的收集与归档

2.1 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办公室办理移交。

2.2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办公室备案。会议文件由办公室收集。

2.3 档案室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目录。

2.4 档案室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方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2.5定期进行对库房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务相符,对破损、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2.6 收进的档案要及时入库,借阅档案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3、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3.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3.2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3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4.1 保密办公室:保密相关法规、制度;重要的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资料;工作计划、总结等。

4.2 行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组织变革、变迁、大事记、年报等文件材料;发展规划、工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文件。

4.3 人力资源类:员工个人档案、员工变动表、员工花名册、薪酬福利、培训登记表等。

4.4 会计统计类:年度计划、统计报表、财务会计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各种季度报表、月报表。

4.5 经营销售方面:有公司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4.6工程建设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等。

4.7生产计划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生产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4.8 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4.9其他方面。

5、档案级别的划分:

5.1档案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档案文件的性质、重要性、档案类型、及常用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5.1.1 一级为绝密文件

5.1.1.1 保密文件、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涉密文件等,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5.1.1.2公司的重大决议。包括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5.1.1.3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属非常重要的文件,此类型文件为绝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5.1.1.4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属于人事方面的档案,为绝密文件,其划分级别为一级。

5.1.2 二级为机密文件

5.1.2.1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此类型文书属机密文件,划分等级为二级。

5.1.3 三级为秘密文件

5.1.3.1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属公司内部重要文件,为秘密文件,划分等级为三级。

5.1.3.2 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属于秘密文件,其等级为三级。

5.1.4 四级为普通文件

5.1.4.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属于普通文件,划分等级为四级。

6、归档时间

6.1 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管理部归档。

6.2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一个月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7、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7.1 编制档案的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可分永久、长期(10-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种。

7.1.2 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鉴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员由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7.1.3 鉴定工作根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上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7.1.4 档案通过鉴定确认为永久保存的档案,如发现档案不完整、不准确,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7.1.5 对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经理审批,并报送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销毁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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