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条件:结婚并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条件:18周岁以下(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校《学籍证明》。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条件: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已退休)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办理材料:
1、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退休证》原件。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以上“三投靠”申请户口迁移的: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四、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条件:在城市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的
,办理材料: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申请一同迁移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夫妻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5、其中父母子女关系,《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不提供关系证明。
五、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条件:在渝务工经商达到一定年限且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务工经商年限为:
都市功能核心区务工5年以上或投资创业2年以上;
都市功能拓展区3年以上或投资创业;
城市发展新区2年以上或投资创业;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3年以上或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居民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经商,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办理材料:
1、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务工经商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六、申报新生婴儿入户条件:新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除外)。
4、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的,还必须具备出生地医疗机构的出生证明(是外文的必须同时附翻译件,父母在翻译件上签字认可);婴儿和母亲的护照或通行证;与入户地户主的关系证明;入户地户主的户籍资料及房产资料。
5、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选择在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选择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夫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七、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非婚生育)的人员落户条件:对超生、非婚生子女入户,一律不得将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作为入户的前置条件对历年来出生和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薄》。
3、《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八、中国公民在国外生育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子女落户条件:中国公民在国外生育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子女入户,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父母、子女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
5、落户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九、事实收养捡养的弃婴(儿童)落户条件: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办理材料:
1、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儿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