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30万~50万m3/d;
Ⅱ类:10万~30万m3/d;
Ⅲ类:5万~10万m3/d。
自来水厂的供水规模,等于城市的用水规模,在计算的时候是用的最高日用水量的,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时变化系数,而城市配水管网的损耗已经在城市用水规模之中,无需再次考虑。
一、城市类别: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建设规模(以水量计):
Ⅰ类:30万~50万m3/d;
Ⅱ类:10万~30万m3/d;
Ⅲ类:5万~10万m3/d。
注:1 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规模含上限值。
2 规模大于50万m3/d参照Ⅰ类规模适当降低单位水量的指标,小于5万m3/d规模的参照Ⅲ类规模执行。
3 建设规模指城市给水工程中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分类、城市发展规划,按规划期限进行城市供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城市供水量应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未预见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