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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便携式榨汁机(汇源挤压式榨汁机)

汇源便携式榨汁机(汇源挤压式榨汁机)

更新时间:2022-04-15 04:16:18

“不加糖、不加色素,水果喝起来,汇源百分百,汇源果汁”,想必大家对这句广告词耳熟能详,甚至一看到汇源二字便会联想到果汁饮料。标注有汇源商标的榨汁机不免令人心生疑惑,汇源公司除了生产果汁类饮品,还生产制造榨汁机?此商标是否是彼商标?日前,因“汇源”商标引发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第16815398号“汇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G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酪机;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上,第668129号“汇源HUIYUA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汇源公司于199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汇源公司以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为由,主张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将案件的焦点概括为:

1.引证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

2.是否可以实现果汁饮料类与电动制饮料机类商品间的跨类保护?

原告G公司诉称:第三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系驰名商标,即便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也不足以实现对电动制饮料机类商品的跨类保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二、“电动制饮料机”与“果汁饮料”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原告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会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三人汇源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引证商标系驰名商标,得到各大全国性媒体的持续广泛报道且获得众多荣誉;二、虽然电动制饮料机与果汁饮料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重合性,故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会淡化汇源商标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本案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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