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9月,为适应钢铁工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新余县设立新余市,由省直辖。
1963年,由于新余钢铁工业建设规模压缩,撤销新余市,恢复新余县,仍属宜春专区(后改称宜春地区)。
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余市,并将宜春地区的分宜县划归新余市管辖。
新余
1983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新余县管辖的范围内设置渝水区。
新余1960年设省直辖市,1980年撤市至1985年回复立市。
1960年9月,为适应钢铁工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新余县设立新余市,由省直辖。
1963年,由于新余钢铁工业建设规模压缩,撤销新余市,恢复新余县,仍属宜春专区(后改称宜春地区)。
198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余市,并将宜春地区的分宜县划归新余市管辖。
新余
1983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新余县管辖的范围内设置渝水区。
新余1960年设省直辖市,1980年撤市至1985年回复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