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类型、土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在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并细化明确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标准。
四、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减少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新规定对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三人以下的户按照三人计算,每人宅基地面积为70平方米,这70平方米既包括住房用地,也包括附属用地,还包括庭院用地。而四人家庭按照四人计算,五人及以上的家庭按照五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