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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求购二手消毒柜(同城二手消毒柜)

邹平求购二手消毒柜(同城二手消毒柜)

更新时间:2022-04-07 10:00:22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日讯4月1日,记者从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行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时间为2021年3月至8月。

整治对象和要求

(一)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和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要求:

1.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集中消毒的,签订委托协议,查验、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倡导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查验、留存每批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且保存至消毒餐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3.查验集中消毒餐饮具独立包装是否完好,标注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齐全规范。

4.查验、留存一次性餐饮具供货者及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5.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二)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要求:

1.配备与餐饮具数量相对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按要求配备消毒柜或消毒蒸车。

2.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3.应使用符合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使用非城市供水的要有半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4.在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张贴《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附件2),规范清洗、消毒、保洁行为。

5.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放置在消毒柜内或存放在固定、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落实防尘、防蝇、防虫和定期清洁等措施,保持清洁。

6.如实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对于未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未查验一次性餐饮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整治行动期间,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餐饮具开展专项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对提供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倡导消费者到诚信守法、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的单位就餐,或寻找笑脸就餐,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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